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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城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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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105号
  • 案件名称

    马金城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金城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1105号罪犯马金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了(2014)高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和2019年6月26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5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金城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罪犯马金城在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奖励5个。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皓审 判 员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艳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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