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岳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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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1740号案件名称
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岳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岳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柳应根;龚劲松;宋传建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1740号原告: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宏安大厦。负责人:袁春,主任。被告:岳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岳阳市青年东路1130号。负责人:刘海波,主任。被告:柳应根,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龚劲松,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宋传建,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岳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柳应根、龚劲松、宋传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预交),由原告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武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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