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贵、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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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511号案件名称
王金贵、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金贵;丁海兵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511号原告:王金贵,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权,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海兵,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王金贵与被告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海兵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金凤人民陪审员 石 瑜人民陪审员 史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孙晶晶书 记 员 尹孟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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