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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贵、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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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511号
  •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金贵;丁海兵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511号原告:王金贵,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权,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海兵,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王金贵与被告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海兵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金凤人民陪审员  石 瑜人民陪审员  史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孙晶晶书 记 员  尹孟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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