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巧联、杨东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6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680号
  • 案件名称

    秦巧联、杨东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秦巧联;杨东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秦巧联,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执行人杨东波,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执行人秦巧联申请执行杨东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杨东波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巧联劳务费10001元;2、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1元由被执行人杨东波承担。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冀J×××××车辆一辆,已依法查封,因未能查找到该车辆,未能实施扣押。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任丘市石油新城有房产一处,因本案标的过小,不能超标的查封,其他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少许存款,已扣划2496.46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电话关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本案尚未实现债权0.7554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