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悦、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7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727号案件名称
刘悦、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悦;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727号原告刘悦,女,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王阳。原告刘悦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悦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悦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小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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