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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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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727号
  • 案件名称

    刘悦、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悦;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727号原告刘悦,女,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王阳。原告刘悦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展足道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悦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悦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小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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