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凡、刘波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保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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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保105号案件名称
刘晓凡、刘波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晓凡;刘波;刘石保;袁秀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保105号袁秀英:你与被申请人刘晓凡、刘波、刘石保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1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查封或冻结刘晓凡、刘波、刘石保在100000元范围内的等额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刘晓凡、刘波、刘石保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刘波名下的车辆,因冻结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且车辆价值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部分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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