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桂琴、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83号
  • 案件名称

    陈桂琴、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桂琴;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83号申请执行人:陈桂琴,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中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格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中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关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72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房产强制过户至陈桂琴名下。        二、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