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与向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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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878号案件名称
李媛与向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媛;向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向玲,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媛与被执行人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媛与被执行人向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878号对向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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