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李国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4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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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1485号之二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李国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简阳市人民法院;李国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被执行人:李国均,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移送执行李国均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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