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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7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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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7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丁现利,主任。委托代理人秦世铭,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德坤,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芳,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公云,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22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1433344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6733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黔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黔058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贵州嘉誉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诗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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