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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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王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程琳,行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4年04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终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本金789853.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1201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702元,由被执行人王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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