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建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2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251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建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建科;李平德;洛立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2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豪,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科,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李平德,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洛立娜,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李建科、李平德、洛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家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