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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建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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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25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建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建科;李平德;洛立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2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豪,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科,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李平德,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洛立娜,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李建科、李平德、洛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家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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