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1、邬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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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邬某1、邬某2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邬某1;邬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邬某1,男,201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理人:吕某(邬某1之母),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邬某2,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邬某1与被执行人邬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邬某2名下坐落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祥茂村三间砖木私有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暂无法执行外。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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