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辉、杨红江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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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1504号案件名称
习辉、杨红江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习辉;杨红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1504号申请执行人:习辉,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杨红江,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9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习辉与杨红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习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06执恢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娜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谌晓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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