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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辉、杨红江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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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1504号
  • 案件名称

    习辉、杨红江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习辉;杨红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1504号申请执行人:习辉,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杨红江,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9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习辉与杨红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习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06执恢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娜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谌晓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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