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练红、乐山市五通桥区强兴彩钢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2执恢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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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恢93号案件名称
王练红、乐山市五通桥区强兴彩钢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练红;乐山市五通桥区强兴彩钢经营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王练红,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强兴彩钢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新兴街**。经营者:徐文强,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执行人王练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1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川1112执20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强兴彩钢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劳务费4560.00元、案件受理费164.00元,执行费118.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国审判员 陈忠云审判员 陈 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永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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