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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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77号案件名称
清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清琴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艾仁恰拉,男,1991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被执行人:清琴,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仁恰拉与被执行人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清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有开户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清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68.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才仁尼曼书记员 怡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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