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杨、刘光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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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1054号案件名称
宋杨、刘光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宋杨;刘光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1054号 原告:刘光策,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宋杨,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刘光策与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刘光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如下:本案按刘光策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力萱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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