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红、韩召飞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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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60号案件名称
张继红、韩召飞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继红;韩召飞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0号申请人:张继红,男,1949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申请人:韩召飞,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申请人张继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召飞名下的车牌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召飞名下车牌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小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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