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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红、韩召飞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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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60号
  • 案件名称

    张继红、韩召飞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继红;韩召飞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0号申请人:张继红,男,1949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申请人:韩召飞,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申请人张继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召飞名下的车牌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召飞名下车牌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小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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