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继斌、何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3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350号案件名称
高继斌、何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继斌;何新;何文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高继斌,男,1962年12月30日,满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新,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文涛,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继斌与被执行人何新、何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继斌与被执行人何新、何文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继斌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征清、丁小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86号 下一篇 张利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02执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