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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斌、何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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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350号
  • 案件名称

    高继斌、何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继斌;何新;何文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高继斌,男,1962年12月30日,满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新,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文涛,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继斌与被执行人何新、何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继斌与被执行人何新、何文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继斌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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