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征清、丁小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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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186号案件名称
叶征清、丁小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叶征清;丁小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86号原告:叶征清,男,1964年9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汪彭,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丽,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原告叶征清诉被告丁小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叶征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丁小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叶征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征清撤回对丁小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叶征清负担审判员 邵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86号原告:叶征清,男,1964年9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汪彭,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丽,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原告叶征清诉被告丁小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叶征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丁小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叶征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征清撤回对丁小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叶征清负担审判员 邵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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