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锋、武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82民初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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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402号案件名称
杜锋、武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杜锋;武建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民初2402号 原告:武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武某某之嫂。 被告:杜某。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杜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的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0日被告承包建设咸阳市秦都区统一路污水处理厂,在做砖混工程时,原告给被告处拉砖、搬砖、干杂活,同年12月31日结束,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劳动95天,每日薪金160元,合计15200元,扣除原告已领取的生活费1700元,剩余135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杜某缺席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2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工作日95天,每日工资160元,合计15200元。原告陈述务工期间被告支付其生活费1700元,现剩余135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的具体天数及每日薪金,现原告称务工期间已领取到生活费1700元,要求被告支付下剩的劳动报酬13500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某剩余工资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杜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姗珊 附: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2104822402197222161042719720221001219661216104271966120100271990112161042719901121331611350022020820123195160152001700135002951601520017001350061042719720221001254152001700135001350013668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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