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长明申请执行马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1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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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161号之二案件名称
贺长明申请执行马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先文;贺长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贺长明,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 被执行人:马先文,男,1984年10月2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宜君县。贺长明与马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先文未自觉履行义务,贺长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6988元。本院在执行中,向马先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马先文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贺长明支付案件款445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88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60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3执2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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