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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乐、王厚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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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920号
  • 案件名称

    李丙乐、王厚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丙乐;王厚菠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李丙乐,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厚菠,男,199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李丙乐与被执行人王厚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辽02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厚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李丙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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