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丙乐、王厚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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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920号案件名称
李丙乐、王厚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丙乐;王厚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李丙乐,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厚菠,男,199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李丙乐与被执行人王厚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辽02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厚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李丙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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