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泽升、郭金彪等马买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4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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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4执434号案件名称
马泽升、郭金彪等马买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泽升;郭金彪;马买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4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马泽升,男,1988年06月0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被执行人:郭金彪,男,1971年0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被执行人:马买艳,女,1972年06月0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申请执行人马泽升与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24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泽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已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因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限制消费信息。 三、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查明: 1、查询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情况,反馈结果显示为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网络冻结控制措施,此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泽升; 2、除上述结果,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名下没有机动车辆、工商注册、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五、经巩留县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名下机动车辆信息,回执反馈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没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六、经工商注册机关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名下企业注册、持有股权、投资权益等市场主体信息,回执反馈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没有工商注册信息。 七、经巩留县房地产管理所、巩留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名下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回执反馈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没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经本院实地走访调查,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奥尔塔买里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居住的院落产权系村委会所有。 九、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泽升,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泽升没有获偿债权。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金彪、马买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泽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马泽升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革命努尔阿布都拉苏 审判 员 史 欢 审 判员 陈 海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书记员艾肯拜尔 居马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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