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坚朋、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张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24号
  • 案件名称

    杨坚朋、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张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坚朋;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路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24号申请执行人:杨坚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196号天禧大厦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82734414X。        法定代表人:武学刚,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路,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坚朋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路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做出的(2019)新01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02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70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路名下有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路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路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坚朋,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金恒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