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某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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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516号案件名称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某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某中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法库县某中心,住所地法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某中心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钰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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