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5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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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353号之四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3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被执行人:柴半厚,男性,1970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刘改桃,女性,1971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朱红毅,男性,1981年02月04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刘琴霞,女性,1982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苏占荣,男性,1968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木瓜乡。被执行人:刘乃女,女性,1970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木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半厚、刘改桃、朱红毅、刘琴霞、苏占荣、刘乃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09237.85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90元、执行费60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柴半厚、刘改桃、朱红毅、刘琴霞、苏占荣、刘乃女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柴半厚、刘改桃、朱红毅、刘琴霞、苏占荣、刘乃女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我院作出(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二裁定书解除了刘乃女、刘琴霞的网络账户的冻结;作出的(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三裁定书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乃女、刘琴霞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21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除被执行人柴半厚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人偿还本金10万元,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完全部本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执行费6039元由被执行人柴半厚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2执135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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