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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刘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异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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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异230号
  • 案件名称

    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刘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刘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异230号案外人:穆塔力浦麦买提,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君,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山,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吕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宸萱,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刘君,女,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在本院执行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穆塔力浦麦买提对执行标的,即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穆塔力浦麦买提称,2002年刘君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69号昌乐园21栋5单元202房产,之后刘君与本人口头协商将该房产转让给本人。2002年10月本人将少付款93000元支付给刘君,刘君将房屋交付本人。双方约定按揭贷款由本人以刘君名下的存折按期缴纳,按揭款每月800元,2004年变更为每月900元。2007年该房产取得房产证书(证号650102630801004),登记所有权人为刘君。因按揭贷款未还完,房产证由银行保管。2007年9月4日本人一次性付清银行剩余按揭贷款62000元,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将房产证交付本人。因刘君原因,房产未过户,自2002年10月交付后一直由本人及家人居住。2013年11月6日刘君未经本人同意,未告知本人,以原房产证遗失为由,重新申办房产证(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3462121),并以该房产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50万元。因刘君未偿还借款,典当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典当公司申请查封该房产。2019年本人得知房产被查封。2020年法院作出(2020)新0102执恢488号裁定。本人认为,本人从刘君处购买涉案房产,已支付全部价款,因刘君不配合一直未能过户,多年来涉案房屋一直由本人及家人居住,缴纳燃气、物业、取暖、水电等费用,本人是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故要求中止对(2020)新0102执恢488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26日本院对典当公司与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新0102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君支付典当公司典当款50万元及利息243666.67元。该判决认定,刘君以其名下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产为抵押,从典当公司借款50万元,典当公司持有他项权证。判决生效后,刘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3月11日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9)新0102执800号。执行过程中,典当公司与刘君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给付。201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新0102执80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刘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0年10月1日典当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0)新0102执恢488号。2020年10月3日本院作出(2020)新0102执恢488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刘君的存款、收入708627.01元(其中本金699235.01元,执行费9392元);二、刘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刘君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刘君名下的上述抵押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穆塔力浦麦买提提供证据显示,穆塔力浦麦买提持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证书,证号乌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XXXX号,所有权人为刘君。刘君在2021年3月18日穆塔力浦麦买提妹妹吉米兰所写证明上签名,该证明写明房主刘君于2002年8月将涉案房产卖给穆塔力浦麦买提,预交款93000元分数次给付刘君,每月按揭款以刘君名下存折归还;穆塔力浦麦买提于2007年一次将尾款全部交清,因特殊原因,刘君暂不能过户,涉案房产属穆塔力浦麦买提所有,与刘君无关。穆塔力浦麦买提持有涉案房产缴纳燃气费、取暖费、物业费等收据。        本院认为,(2020)新0102执恢488号执行裁定,是因被执行人刘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典当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执行刘君财产而作出的法律文书,程序合法。穆塔力浦麦买提要求中止(2020)新0102执恢488号执行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君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作为抵押物,从典当公司借款,典当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持有他项权证,故典当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案外人穆塔力浦麦买提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穆塔力浦麦买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马新平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审判员    美丽达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力菲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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