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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袁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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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6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袁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袁庆;张新美;淮南市金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836N。负责人:樊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彬,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莹,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庆,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新美,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金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5069139F。法定代表人:陆少松,职务不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被告袁庆、张新美、淮南市金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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