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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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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80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黄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809号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三闾港社区紫菱路31号(三一翡翠湾小区10栋2楼)。法定代表人:邬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军,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与黄军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黄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回对黄军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章霞书 记 员 欧阳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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