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玲、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8民初2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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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民初2737号案件名称
吴艳玲、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艳玲;宋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2737号原告:吴艳玲,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宋伟,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吴艳玲与被告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吴艳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艳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美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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