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桂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06号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桂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桂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口岸亚欧路学校住宅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苏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桂明,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4004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桂明应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94,464.5元及利息60,000元,共计354,464.5元;如未按时支付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因被执行人桂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华亭置业有限公司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桂明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4执40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多力肯塞富力汗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尓波拉提贾尓木哈买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孙信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06民初1128号 下一篇 湖南七隆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