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孙信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06民初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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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06民初1128号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孙信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孙信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06民初1128号原告: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多蓝水岸9幢503甲号。法定代表人:石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信虎,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信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启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元。审 判 长 花庆月人民陪审员 胡名云人民陪审员 付英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陶齐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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