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鄢志强等肖艳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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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632号案件名称
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鄢志强等肖艳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鄢志强;肖艳玲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东路泰昆大街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299201885B。 法定代表人:梁建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鄢志强,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肖艳玲,女,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鄢志强、肖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29,945.00元,己执行标的479,500.00元,未执行标的1,850,445.00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5,69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鄢志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号京都小区8栋1单元302室房屋、肖艳玲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768号新投国际花园8栋31层2单元3102室房屋、肖艳玲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权开发区(新市区)银川路768号新投国际花园地下车库-1-5-006室房屋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价420,750.00元、2,167,500.00元、180,625.0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偿债务并要求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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