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涛、苟海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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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699号案件名称
吴玉涛、苟海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玉涛;苟海英;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69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涛,男,生于1987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苟海英,女,生于1990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枣山大道东段159、161号。法定代表人:詹勇攀。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了吴玉涛、苟海英申请执行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向申请人吴玉涛、苟海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32元。现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2021)川16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2699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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