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吉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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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508号案件名称
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吉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吉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508号原告: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3-13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楠,女,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被告:张吉强,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吉强物业服务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金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相伟书 记 员 王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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