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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长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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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67号
  • 案件名称

    谢长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谢长春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67号被执行人:谢长春(曾用名叶冰,绰号“神偷”),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谢长春罚金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长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9月0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谢长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谢长春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谢长春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09月02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长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长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瞿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佰云书 记 员  姬星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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