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潇、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8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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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897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潇、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潇;侯建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潇,男,199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侯建萍,男,1989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潇与被执行人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并表示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欧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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