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潇、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89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89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潇、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潇;侯建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潇,男,199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侯建萍,男,1989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潇与被执行人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并表示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欧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