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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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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卜家乡西奉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311123012。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润镇街道2065号,身份证号码61043019820315051X。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陕0430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12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冻结其名下工资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约谈,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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