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鞍宁、李素荣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特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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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特33号案件名称
李鞍宁、李素荣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鞍宁;李素荣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特33号申请人:李鞍宁,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李素荣,女,193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鞍宁与被申请人李素荣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鞍宁撤回申请。审判员 焦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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