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胡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恢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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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恢152号案件名称
刘洋、胡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洋;胡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胡凡,男,1992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06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劵及股票、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四、拟终本前,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湘06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胡凡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端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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