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北盛镇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聂水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98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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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3989号之三案件名称
浏阳市北盛镇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聂水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北盛镇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聂水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39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被执行人聂水清。浏阳市北盛镇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聂水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11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水清银行存款50605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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