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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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2808号案件名称
罗春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春明;李忠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808号原告:罗春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李忠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罗春明与被告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罗春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春明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雯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808号原告:罗春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李忠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罗春明与被告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罗春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春明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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