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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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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2808号
  • 案件名称

    罗春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春明;李忠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808号原告:罗春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李忠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罗春明与被告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罗春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春明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雯1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808号原告:罗春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李忠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罗春明与被告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罗春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春明负担。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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