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秀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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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04号案件名称
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秀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秀锦;陈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丽生,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成,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唐秀锦,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陈丽,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本院在执行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秀锦、陈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查找。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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