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邓晓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9执2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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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执23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邓晓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邓晓光;李芝;唐广富;程华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9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住所地:资源县大埠街130号。负责人:吴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晓光,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李芝,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唐广富,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程华林,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晓光、李芝、唐广富、程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329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晓光、李芝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5822.5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唐广富、程华林对邓晓光、李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邓晓光、李芝、唐广富、程华林负担案件受理费116元,申请执行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向被执行人邓晓光、李芝、唐广富、程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经“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晓光、李芝、唐广富、程华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邓晓光、李芝、唐广富、程华林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盛承审 判 员 李振军审 判 员 蒋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兰艳芳书 记 员 扶敉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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