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等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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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恢39号之二案件名称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等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 被执行人: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拉依苏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云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铜锣湾广场1栋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公证处作出的(2018)巴音证字第3184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68,462.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证劵、网络资金、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先后被多个法院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 三、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依法处置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巴州财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出资额500万元),经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5,020,000元成交。 2、被执行人新疆九洲沥青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轮台县土地、办公楼等均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执行被执行人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160,026.36元。 五、经在新疆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疆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线索的核实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5,180,026.36元,扣除执行费20,000元、拍卖辅助费100,000元、评估费41,9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5,018,126.36元,尚未执行17,550,335.99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核实完成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所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公证处作出的(2018)巴音证字第318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垚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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