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淑、马占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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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84号案件名称
马淑、马占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淑;马占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84号原告:马淑,女,回族,生于1963年5月9日,粗识字,农民,甘肃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马占清,男,回族,生于1983年5月9日,个体户,大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马淑诉被告马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算起至还款之日至);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马淑和被告马占清的父亲属朋友关系,因被告马占清投资养鸡资金紧张,向原告马淑借款30万元,并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见证人何生武书写了借条(注:借条附在卷内)。原被告双方都亲自签字并按了手印,双方约定期限3-5年,年分红款40100元,分红每年8月1日付清,本金3-5年后一次性付清,另借款方如需用本金,应提前一个月告知被告马占清。2020年5月份原告马淑因钱财紧张,向被告马占清催要借款本金,但被告马占清因资金紧张未给付。2021年8月1日,被告马占清给付原告马淑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的分红款40100元。后经原告马淑多次催要借款本金,但被告马占清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8月23日,原告马淑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占清于2021年10月10日给付原告马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分红款2812元(注:77天*0.036529%*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马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分红款4600元(注:126天*0.036529%*10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给付原告马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分红款9000元(注:246天*0.036529%*1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占清承担2900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审判员 马致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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