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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林、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恢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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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70号
  • 案件名称

    高林林、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林林;高艳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恢270号高林林、高艳芳:申请执行人高林林与被执行人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艳芳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林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艳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林林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55000元,共计195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保全费2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28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冻结被执行人高艳芳工资账户,分别扣划57000元、30600元、74700元,本次依法扣划32700元,总计扣划借款本金140000、利息55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1967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林林;由被执行人高艳芳向本支付申请执行费282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执恢2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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