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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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133号案件名称
齐某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133号原告:齐某某,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窦某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系原告儿子。被告:张某,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赵冀蜀,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8日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缴,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闻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杨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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