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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张慧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7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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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71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张慧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张慧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7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剑。被执行人:张慧峰,男性,1981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边艳芳,女性,1983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建忠,男性,1973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边吊林,女性,1982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21036.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0元,案件执行费62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恢711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2执恢711号之二号裁定书依法解冻了被执行人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2021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建忠一次性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43500元,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利息4万元,剩余利息于2022年8月3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910元、执行费6215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忠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2执恢71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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